某某与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423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87号13层1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D座3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