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辖46号
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2号麒麟D座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228583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21-6#、21-7#、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568858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5年4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了《销货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销售货物,并约定了回款时间和金额,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义务,且未积极补救,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同损失52万元,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承担。
答辩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九龙坡区,《销货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且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非《销货协议》的当事人,与争议本身没有实际联系,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单位。
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履行《销货协议》的全部行为都发生在九龙坡区,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也在九龙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组织了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进行听证,听证中双方均确认合同签订时,货物即《销货协议》的标的物存放地在上海爱数软件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办事处当时的办公地点位于九龙坡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销货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九龙坡区既不是原、被告所在地,也非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等,故应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渝0107民初12688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4月8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以移送不当为由,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5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了《销货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提的货物进行销售并回款。《销货协议》第一条第1项明确约定“货物存放于上海爱数软件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听证笔录中,双方均确认合同签订时,上海爱数软件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一并起诉了被告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提交了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担保协议》,该协议中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诺为***的销售回款提供担保。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书,同时递交了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解除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解除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本案应根据《销货协议》确定管辖。《销货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可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龙坡区系标的物所在地,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诉争标的额为52万元,本案立案时间为2018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之规定,符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予审查,直接依职权裁定移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