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7798号 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2号麒麟D座六楼1#,组织机构代码5922858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被告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2号21-6#、21-7#、2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和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500元,由原告重庆小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