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11号
原告河南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6元,由原告河南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康福军
审判员***
代审判员司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