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2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17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利国。
委托代理人:陈仁勇,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2813号东区3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连俊。
原告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50000.00元,执行费15900.00元,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1年2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2021年2月24日、3月10日、4月19日、5月7日、6月10日、8月9日,本院六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21458元,该款项本院已执行到位,收取执行费15900.00元,剩余款项105558元已发放给申请人。
三、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号为豫H×××××的汽车,本院委托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该院出具情况说明“由于我市遭遇特大暴雨,局部地区遭遇洪涝灾害,焦作市车辆管理中心系统受损,无法办理,具体时间无法确定”。故暂无法查封,该车辆也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2月24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
五、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8月9日,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该项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电话约谈笔录等予以材料予以佐证。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50000.00元,执行费15900.00元,已执行到位105558元,执行费收取15900.00元,尚有124444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105558元及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健颖
审 判 员 范 君
审 判 员 夏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强 伟
书 记 员 姚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