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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839号
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万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良,上海段和段(济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上海段和段(济南。
被申请人:***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
法定代表人:褚婷,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30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2020年6月28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小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