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科技园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褚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2016)鲁0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煌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天煌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栋梁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均由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刘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