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科技园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褚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2016)鲁0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煌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天煌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栋梁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均由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刘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