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褚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木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2号奥盛大厦2号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执行人***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木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山东木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15万元;二、山东木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利息(自2018年12月2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山东木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投资等财产。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木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木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木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告知终本约谈事项,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