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东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财保21号
申请人: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褚婷。
被申请人:济南东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8743536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2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22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2018年1月30日,申请人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东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支行(账号9010212002010009××××)的银行存款22万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