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2375号
原告:淮安市椿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引江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江浦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河南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区。
原告淮安市椿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椿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椿昊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椿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淮安市椿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