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03民初4879号
原告淮安宜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淮安宜泰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宜泰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宜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宜泰服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杨才国
法官助理 王 茁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