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4118号
原告:***,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河南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