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4111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1月19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河南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