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665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交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385921。
法定代表人:秦超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婆婆湾街****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5XA1A.
法定代表人:彭代铭,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审理后,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毅
人民陪审员 魏 芬
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