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4347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385921,法定代表人:秦超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