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联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义联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北京义联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108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周千里,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义联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义联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