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0181执6110号
张绍根:
**申请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浏劳人仲字【2022】第46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2021年6月3日因工伤事故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共计人民币235000元,违约金5000元;
二、负担本案受理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