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335号
原告:**其,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案款,领取诉讼费等。
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昌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8号5楼509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其诉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原告**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的相关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其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