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其、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1344号 申请人:**其,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案款,领取诉讼费等。 被申请人: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昌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8号5楼509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其诉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其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案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其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