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5民初10031号
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24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乐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乐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昌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山公司**审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6,420元,由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电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