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镇宁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388号
原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龙青路翠麓名品7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616403。
法定代表人:徐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江,系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广富,系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新汽车站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15225290097282927。
法定代表人:罗挺,系该局局长。
被告:镇宁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城关镇财政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N8PO6F。
法定代表人:彭美华,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镇宁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立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隆广
书记员杨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