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402民初48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大街亿丰国际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00755387020B。
法定代表人:唐文亮。
被告:安顺开发区虹阳集团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管委会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K61J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马厂村民委员会,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和尚庄组美丽乡村B2-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402ME1585320D。
负责人:***。
第三人: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东关街道龙青路翠麓名品7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616403。
法定代表人:徐卫。
原告***与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安顺开发区虹阳集团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马厂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