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0402执61号
***、田维学、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田维学、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根据本院(2020)黔0402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4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执行内容“一、由第三人田维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69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836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田维学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2820元,由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10元,由第三人田维学负担6410元”。经核算,被执行人***、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承担的费用为本金836950元,逾期利息为92651元(以836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从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受理费12820元(田维学、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一半6410元),迟延履行金3368元,执行费10770元。综上,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950149元,其中10770元转入执行费,余款93937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承担的6410元的债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