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2428号
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团山村东侧(两屯关)砂石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Q6UM9U。
法定代表人:郑君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龙青路翠麓名品7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616403。
法定代表人:徐卫。
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碧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65元,由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晓琴
书 记 员  蒙忠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