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2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02264号
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后山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康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与被告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