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特47号
申请人:天津福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1号10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福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福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称,撤销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5-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于2018年11月6日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津福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800元,支付2010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2652.87元,支付2010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1200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1月2日作出津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5-1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53.33元、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15.46元,共计19368.91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三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福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津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5-1号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福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福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艳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任士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