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实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烟台实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熊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6074号
原告:**,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实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聚福路5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745658456N。
法定代表人:熊宜为,经理。
被告:熊宜为,男,成年,烟台实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与被告烟台实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熊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64081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至12月,原告共向被告销售PE管价值2308***元,被告已经支付货款166747元,剩余640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系山东君诺管道有限公司,原告****买卖合同当事人。本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