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与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2民初1267号
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渠东村(原余家海拆迁安置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G0NN84。
委托代理人:熊正前、***,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盛唐城大唐国际写字楼E7栋18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863709929。
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与被告自愿和解达成协议,原告即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撤诉。
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30全额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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