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1196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德缘小区南区4幢5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863709929。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原告**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对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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