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九成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1631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刘梅,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九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伍家村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英琼,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盛唐城大唐国际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聂建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蒙自。住所地:蒙自市银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像瑞,职务: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九成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蒙自县原三中地块广场及老文化宫片区改造项目中,对被申请人云南九成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621033901248768606),在保全金额2570208.17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蒙自县原三中地块广场及老文化宫片区改造项目中,对被申请人云南九成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的保全,以价值2570208.17元为限。
保全期间,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准对保全的财物进行解冻、解封、支付、转移、转让、挪用、隐藏、赠与和设置担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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