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仁县鑫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夏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27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住四川省成都市,现住永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永仁县鑫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095843501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原告***与被告云南永仁县鑫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碧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云2327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云南永仁县鑫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前支付原告***租赁费及财产损失费5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7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