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仁县鑫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云2328行初6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70151693197。 法定代表人起加洪,局长。 地址:永仁县。 第三人云南永仁县鑫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09584350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 原告***诉被告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云南永仁县鑫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原告***于2023年09月0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存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云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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