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云2328行初6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7015169319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永仁县。
第三人云南永仁县鑫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09584350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
原告***诉被告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云南永仁县鑫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原告***于2023年09月0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存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