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3民初3215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浙江汉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汉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竹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