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3民初954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夏雨,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浙江汉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仙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汉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计2781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7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