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1027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仙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琳,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旦妮,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科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前园路1号西边。
法定代表人:王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科辉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樱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蔡淑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