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汉诚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科辉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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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1027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仙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琳,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旦妮,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科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前园路1号西边。




法定代表人:王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科辉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樱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蔡淑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