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兰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

甘肃省张掖市甘兰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与金昌市水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02民初1141号
原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兰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院长
被告金昌市水务局。
负责人:***。
原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兰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金昌市水务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兰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