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顺源水文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某水文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某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902民初1725号 原告:内蒙古某水文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公司职员。 被告:乌兰察布市某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第三人:乌兰察布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某公司为曾用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某水文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某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乌兰察布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水文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水文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水文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