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顺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辽0104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沈阳顺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申请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于2016年7月7日作出沈环大东罚【2016】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