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浦弘科贸有限公司

太原浦弘科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8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浦弘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俊英,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太原浦弘科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1774750元,案件受理费1038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