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5号
申请人:新疆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3133705xx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长生,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仁和特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702370xx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疆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仁和特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仁和特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4087.54元的财产,担保人巴州华美启东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名下×××雷克萨斯越野车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仁和特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4087.5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凤梅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董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