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初185号之一
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雁溪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东路66号朝阳府商务楼2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俞毓凤。
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8元,减半收取2434元,由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