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初1460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子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东路66号朝阳府商务楼2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95567751。
法定代表人:俞毓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