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421执142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元。
本案在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相应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嘉善劳人仲案(2024)14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