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270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恩,贵州百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崇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U5BM7B。,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崇德村。
负责人:黎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218718。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瑞丰新城14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218718。
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田劲强,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田劲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59元,亦未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启龙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喻应成
人民陪审员  雍发扬
人民陪审员  胡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