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仡佬族,住务川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务川自治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锨,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街道崇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U5BM7B。
负责人:黎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赋有丰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218718。
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仕敖,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贵州恒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负担,由**、**向本院申请退还28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龙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甘德霞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