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海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事处兰园花园广4幢2-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46488H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的(2020)黔0102民初14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代偿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息15.4%标准,从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688元、执行费7447元,共计5121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12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512135元清偿其所欠申请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利息及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远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尧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