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被执行人:宣城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综合文化服务站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程然。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潘景圣于2020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案外人潘景圣自愿代被执行人宣城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宣城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24执1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郑光福

审 判 员  张 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庆源

书 记 员  周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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