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执1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大关镇政府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373883976。
法定代表人:顾千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天台山大道环宇小区03地块B幢1单元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95028574A。
法定代表人:焦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民终1051号及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给付案涉工程进度款余额4119168.43元”案件执行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直接向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税务、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向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及平坝区房产事业管理局查询,查控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顺市平坝区商业用房(共78套)。根据本院依法委托贵州惠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值评估时出具的黔惠仕(2021)估字第0300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对上述房产确定处置参考总价为人民币2269.62万元。2021年5月24日,上述房产二层、三层依次以保留价9311520元、8845440元在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21年6月14日,上述房产二层、三层依次以保留价8380368元、7960896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亦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21年7月8日10时至2021年9月6日10时期间,上述房产二层、三层依次以保留价8380368元、7960896元进行为期60日的公开变卖,仍因无人竞拍致变卖流拍。
5.本院通过网络扣划方式,扣划到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101元。依法抵扣该案件所涉执行费。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工程进度款余款4119168.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志惠
审 判 员 申 磊
审 判 员 张孟贤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 乐
书 记 员 吴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