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

铜梁区***沙石经营部与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6249号
 
原告:铜梁区***沙石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万桥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K4PX6P。
经营者:***,女,1966 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吉星,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大关镇政府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373883976。
    被告:***,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铜梁区***沙石经营部与被告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铜梁区***沙石经营部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区***沙石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铜梁区***沙石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梁区***沙石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4.85元,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铜梁区***沙石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谭 小 东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自 生
                 书 记 员   张 贵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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