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民终1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0年6月6日,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4年6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现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国虎,男,生于1965年8月15日,住址甘肃省武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雄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赵长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旭,男,1989年9月7日出生,现住武威市,系该公司安全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大关镇政府一楼。
法定代表人:顾千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辉,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煜,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袁国虎、甘肃雄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62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君  鸿
审判员     杨海昇
审判员     付雪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梓珺